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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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72號上訴人 沈同堯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燕巢區農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8,640元,應繳裁判費27,48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