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告 魏佑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39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9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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