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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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6號再審原告 吳若鈞惠鈞 室內裝修工程行再審被告 張嘉南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建簡上字第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事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97,500元,依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蘇正賢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政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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