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杜德陵
李美惠 蘇賜郎 謝秉 廖士文 張瓊丰
吳岱霖 鐘秀慧 王睨閑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水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均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法定利息。原告就上開先、備位訴訟標的,係為預備訴之合併,揆諸前揭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先、備位聲明請求之金額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