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佑興 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