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6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福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福全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