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告 盧誌孟
被告 邱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