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以法九0矯司字第0三九九三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