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丙○○
丁○○○乙○○甲○○右二人 李慧美 法定代理人共同訴訟 陳美貞 代理人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恒吉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