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