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39號上訴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何桂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4,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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