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日盛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富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蔡金釵林佳春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9,1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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