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小字第44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4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上午0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壹仟零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 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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