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亡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廖秋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廖惠良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廖惠良(男,民國○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為臺南市○○路○○○號)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廖惠良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廖惠良(民國○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為臺南
市○○路○○○號)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五七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登報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理由
一、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其利害關係人得於失蹤滿三年後,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父即失蹤人廖惠良(民國○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為臺南市○○路○○○號)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之事實,業經聲請人陳述明確,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右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亦相符,復有登報資料一份可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茲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右揭法條之規定,自得於廖惠良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失蹤人 廖良惠 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失蹤,計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三年,並推定其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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