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參貳參點參零公克、空包裝重捌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小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參貳參點參零公克、空包裝重捌點壹貳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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