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678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7年5月1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HD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另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係 張吳素英 ,然聲明異議人為甲○○,各有裁決書、聲明異議狀1紙在卷足稽,是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未能以補正使其合法,揆之上開法規,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