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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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號聲請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俊儀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陳報各該相對人甲○○等十六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與各該相對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甲○○等十六人之遺產管理人,未據提
出如主文所示之各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聲請人與各該相對人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