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告 陳姿蒨
郭秀金 賴玉芬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羅聖乾 律師被告 劉素秀
江世元 原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江宛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二)欄關於「中山段」之記載,應更正補記為「中山段一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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