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 陳政晴 法定代理人 陳青宇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欣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叁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