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訴更㈠字第2號事件,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判、行使權利、聲請承擔訴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及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本院97年度訴更㈠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先前因依法視為撤回而終結,業據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全卷查核屬實。嗣聲請人謝諒獲對於上開依法視為撤回之處置,先後四次聲明異議並就上開事件有所聲請,均經本院以原先依法視為撤回之處置無誤,駁回其異議及聲請(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7號、103年度聲字第43號、104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參照,其中100年、102年、104年之裁定,亦經抗告後駁回)。
二、茲聲請人又聲明異議並聲請補充裁判、行使權利、聲請承擔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函轉本院處理,但本院97年度訴更㈠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既因依法視為撤回終結而不再有訴訟繫屬,已詳如上述,則聲請人再為異議聲明、聲請補充裁判、行使權利(應以先前以裁判終結為前提)、聲請承擔訴訟(已因終結而無從承擔),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