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被告 曾明煌
曾清標 廖欣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叁萬柒仟陸佰元,原告僅繳納叁萬零柒佰元,尚應補繳叁拾萬陸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