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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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37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99年度偵字第102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分別判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月,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於99年10月1日將判決送達被告之上開住所即桃園縣中壢市○○路582之9號6樓,由被告之受僱人彭武職簽收判決正本、上訴權利告知書各1件,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45頁),是於00年00月0日生合法送達被告之效力,自翌日即99年10月2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復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之規定,加計在途期間1日,則其上訴期間末日為99年10月12日(本件期間末日非假日)。詎被告竟遲至99年10月13日始提起上訴,有蓋有原審法院收文戳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按,其上訴顯然逾期。依前開規定,應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駁回其上訴,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