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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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5月19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