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7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XuanM.
(越南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8年度執他字第4903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貴院98年度訴緝字第52號判決免訴確定,查扣之空氣長槍1支、鉛彈丸200粒,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及所使用之子彈,分別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及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自屬違禁物。
三、查被告即越南藉男子LeXuanMoi為越南藉「松定二號」貨輪之輪機長,該貨輪於民國84年11月1日停泊在高雄港10號碼頭,經高雄關稅局稽查時,查獲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捷克SLAVIA廠牌口徑4.5MM制式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號碼:
447944號),及該槍枝所使用之4.5MM鉛彈丸200顆,送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並經檢察官以被告涉有86年11月24日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3項(起訴書誤載為第
8條第4項)、第12條第3項(起訴書誤載為第11條第3項)之非法持有空氣槍及子彈罪嫌,而提起公訴等情,業據本院查閱全案偵查卷宗無誤,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4年11月22日刑鑑字第87327號鑑驗通知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4年度偵字第23516號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84年度偵字第23516號卷第3頁、第4頁)。
四、又被告經本院於85年8月14日發布通緝,迄97年12月26日追訴權時效完成時仍未緝獲到案,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52號判決免訴確定,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聲請意旨所稱98年度執他字第4903號分案執行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參(98年度執他字第4903號卷第5-6頁)。
上開免訴判決因無主刑之宣告,而無從諭知沒收之從刑,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彈,依上開鑑定結果,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5條所定之違禁物,自應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號││││├─┼─────────┼───┼──────────────┤│1│捷克SLAVIA廠牌口徑│壹支│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見內政部│││4.5MM制式空氣槍(││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4年11月22日│││槍枝管制號碼:4479││刑鑑字第87327號鑑驗通知書,│││44號)││84年度偵字第23516號卷第3頁)│├─┼─────────┼───┤││2│4.5MM鉛彈丸│貳佰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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