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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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91號聲請人 周玉霓華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楊郁萍 為華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華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之同意由楊郁萍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郁萍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同意書、楊郁萍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審司字第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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