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峰
林苡軒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蔡秋聰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審判,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明峰、林苡軒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語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