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春富
林連化林燕住李慶豐方韋興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選偵字第11號、第12號、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審判,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春富、林連化、林燕住、李慶豐、方韋興因違反農業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