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91號
聲請人 謝元富 住桃園市○○區○○○路○段00號16樓 謝元貴 住同上
上列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土地之共有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上開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資料上所載被告正確之姓名、住址核對起訴狀上被告姓名、住址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應更正,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