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91號

聲請人 謝元富 住桃園市○○區○○○路○段00號16樓 謝元貴 住同上

謝元福

上列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土地之共有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上開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資料上所載被告正確之姓名、住址核對起訴狀上被告姓名、住址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應更正,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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