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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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13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告 陳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有卷附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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