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告 方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667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021元,及其中新台幣13,303元自
民國95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利息,及自民國9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10%,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5,705元,及其中新台幣253,786元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