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14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庚○○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丁○○○
己○○戊○○乙○○○丙○○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119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車偉國 (除戶前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桃園縣八德市○○街287之
3號3樓)前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7月2的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195萬元,因被繼承人均未清償,嗣被繼承人於96年8月21日死亡,而相對人等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緣相對人等前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鈞院以96年度繼字第1199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財產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經聲請人提出之貸款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表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199號卷宗核對被繼承人資料無訛,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