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關於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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