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等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請儘速補陳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謝梨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