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時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時賢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羅時良 特別代理人 陳辭 一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羅順桃
汪昶志 汪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四、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郭光興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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