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聲請人即關係人 陳辭一 原告 羅時賢 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羅時文 訴訟代理人 羅政彥 被告 羅時良
羅順桃 汪昶志 汪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為被告羅時良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辭一為被告羅時良於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羅時良現居之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下稱八里療養院)社工,被告羅時良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不太理解現實發生的事,故聲請於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擔任被告羅時良之特別代理人。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羅時良經診斷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持續性憂鬱症一節,有八里療養院108年7月15日八療病歷字第1080003841號函暨所附病歷、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05至217頁),依前開病歷記載略以「Thou-ght:delusionsofpersecution/control/grandiosity,"Iambillionyearsold,endlesslife"」、「fixeddelusions:trillionaire,kingofuniverse,endlesslife,gamblingishisjobs」(見本院卷一第216頁),可知聲請人稱被告羅時良因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不太理解現實發生之事一節堪可採信,審酌陳辭一為八里療養院社工,聲請擔任被告羅時良之特別代理人,應能確實保障被告羅時良之程序權益,復查無其他不適任之情事,故由聲請人擔任被告羅時良於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蔡甄漪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