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2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怡蓁 、 何秋樺 、 何怡瑩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怡蓁、何秋樺、何怡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怡蓁、何秋樺、何怡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萬636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6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