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28號原告 楊宜宸 ( 楊紅鑾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初國際地產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