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參加人屏東縣○○鎮○○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一、上列參加人就本件原告 張聰明 與被告 張聰慶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
二、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參加人未依法繳納參加訴訟之裁判費,爰裁定命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