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48號原告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