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天宏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天宏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被告謝天宏曾獲緩刑寬典,不宜再宣告緩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錄: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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