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業建具保人周晉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被告無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晉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業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周晉軒繳納現金1萬元後,將被告周業建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年5月13日102年刑保字第000000000號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證(見102年度偵字第10686號卷第60頁背面);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雖於102年7月8日、102年9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惟其後即傳拘無著,亦經本院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遵期協同被告到案行準備程序,被告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經本院於裁定當日查詢確定,顯已逃匿,此有本院所訂分別於102年9月11日、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12月23日、103年1月6日、103年1月20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24日行準備程序之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103年6月19日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