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9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吳村一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何佩玲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何佩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其本訴、反訴部分,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萬6,640元、165萬元,應各徵裁判費3,810元、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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