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52號

原告 游治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培祐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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