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謝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6年7月2日起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5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5月12日至118年5月1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即相對人謝玉霞。嗣相對人謝玉霞於⑴88年5月15日⑵88年5月15日⑶96年4月30日⑷96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⑴6,250,000元⑵2,850,000元⑶2,020,000元⑷1,17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03年5月15日⑵103年5月15日⑶111年4月30日⑷111年4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⑴100年7月16日⑵100年12月16日⑶100年12月16日⑷100年12月1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499,139元⑵591,736元⑶1,474,099元⑷851,91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4件(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向陽││625│建│86.00│全部│├─┼───┼────┼───┼───┼──────┼─┼─────┼──────┤│2│臺中│豐原區│南村││291│建│989.57│152/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62│向陽段625地號│住家用2層樓房、│第1層:74.12││全部│││││加強磚造│第2層:88.96│││││├───────┤│騎樓:14.84││││││臺中市豐原區直││合計:177.92││││││興街13號│││││├─┼──┼───────┼────────┼──────┼─────┼────┤│2│733│南村段291地號│住家用10層樓房、│第1層:33.75│陽台:6.75│全部│││││鋼筋混凝土造│第2層:47.93│平台:8.33││││├───────┤│騎樓:15.75││││││臺中市豐原區文││合計:97.43││││││化街42號│││││├─┴──┴───────┴────────┴──────┴─────┴────┤│共同使用部分:南村段807建號2,624.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