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他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他字第35號原告A女原告B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告 林美珠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被告 陳松貴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被告 姜順燕
(現另案於台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被告 顏由年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被告 陳文智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A女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B女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美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美珠、陳松貴、姜順燕、顏由年、陳文智應連帶賠償原告A女之金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雖屬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惟仍屬確定訴訟額之相同程序,上開規定得一併適用。
二、本件原告二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一審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18號宣告A女之訴訟費用由A女負擔百分之40,餘由被告林美珠、陳松貴、姜順燕、顏由年、陳文智連帶負擔百分之60;B女訴訟費用部分由B女負擔。嗣原告二人二審上訴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聲字第486號准予訴訟救助,被告林美珠亦提出二審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字第125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明無訛。又本件第一審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法毋須繳納裁判費,則原告二人及上開被告五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第二審提解在監被告之提解差旅費用及應負擔之人,均詳列如附表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訴訟費用│一審提解被│二審上訴裁│二審上訴提││││告差旅費合│判費│解被告差旅││││計8500元(││費合計5060││││由原告二人││元(由國庫│合計│││共同預納)││暫墊款)│││應負擔之當││││││事人│││││├─────┼─────┼─────┼─────┼─────┤││應自行負擔│應向國庫繳│應向國庫繳│應向國庫繳│││8500元之二│納暫免之│納暫免之二│納7715元│││分之一之百│6450元(上│分之一,再│││A女│分之40,計│訴利益為40│與B女共同││││1700元│萬元)│負擔各二分││││││之一,即││││││1265元││├─────┼─────┼─────┼─────┼─────┤││應自行負擔│應向國庫繳││應向國庫繳│││8500元之二│納暫免之││納17615元││B女│分之一,即│16350元(│同上││││4250元│上訴利益為││││││100萬元)│││├─────┼─────┼─────┼─────┼─────┤││應連帶賠償│已繳納9750│應向國庫繳│應向國庫繳│││原告A女│元應自行負│納暫免之二│納2530元││林美珠│4250元之百│擔(上訴利│分之一,即│並│││分之60,即│益為60萬元│2530元│應連帶賠償│││2550元│)││A女2550元│├─────┼─────┼─────┼─────┼─────┤│││││││││││││陳松貴│同上│無│無│應連帶賠償││││││A女2550元│││││││├─────┼─────┼─────┼─────┼─────┤│││││││││││││姜順燕│同上│無│無│應連帶賠償││││││A女2550元│││││││├─────┼─────┼─────┼─────┼─────┤│││││││││││││顏由年│同上│無│無│應連帶賠償││││││A女2550元│││││││├─────┼─────┼─────┼─────┼─────┤│││││││││││││陳文智│同上│無│無│應連帶賠償││││││A女2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