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花蓮縣路易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孫石發 相對人 李金龍 King‧Mayaw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金龍King‧Mayaw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一百三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利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李金龍King‧Mayaw邀關係人 孫阿花 Ihot‧Hanako、 吳綵緁吳巧蓉 為連帶保證人於101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63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7月24日至121年7月24日止,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07,642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借據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簿謄本各一件、地籍圖謄本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一件、還款記錄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6年1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圍││││││││││││││├──┼───┼────┼───┼───┼────┼─┼──┼──┼────┼─────┼─────────┤│001│花蓮縣│光復鄉│太巴塱││0000-000│建│││168.10│全部│李金龍King‧Mayaw(│││││段││0││││││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78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及用途│││圍│││││││││││││││├──┼───┼─────┼────┼────┼─────┼───┼───┼───┼────┼───┼────────┤│001│00053-│花蓮縣光復│太巴塱段│住家用、│74.44│74.44││││全部│李金龍King‧Maya│││0○○○鄉○○路二│0000-000│加強磚造│││││││w(全部)││││段115號│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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