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陳萬山 法定代理人 陳秀味
陳秀蓮 被告 陳春珍
陳威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珍、陳威良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49,902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105年1月公告現值1,900元/平方公尺×面積2,490平方公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105年1月公告現值2,300元/平方公尺×面積3,964.74平方公尺)=13,849,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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