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6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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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6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630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慧青 住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債務人 徐薇淳 住臺北市中山區新福里007鄰吉林路315
巷36號二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艾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桃園市,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博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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