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富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富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富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9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㈡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65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2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㈣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13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㈤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57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㈣、㈤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年3月、1年經接續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8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後,終結日為108年7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