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98號聲請人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彰言